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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企管知识重点:劳动争议处理

2014年12月30日 18:08来源:网络

(一)劳动争议概述

1.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之间的劳动争议。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劳动争议的集体解决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3.举证责任

     解决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作了例外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争议的调解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

1.仲裁员的条件

    仲裁员的条件包括:曾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2.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仍然实行地域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争议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时效的中断事由

     时效的中断事由包括: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效的排除事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5.仲裁时限

    仲裁时限为四十五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

6.先予执行

    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 教育 网

7.一裁终局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且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有限的“一裁终局”。

(四)劳动争议的诉讼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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