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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公司剧组会计被骗,谁来买单?

2015年01月31日 13:57来源:理臣资讯

20144月,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香港,下称影视公司”)为了完成某部电影的拍摄工作,与李女士达成协议,约定201447日至87日期间由李女士担任该电影剧组的中方会计,负责剧组的会计核算等工作。后李女士在担任该电影剧组会计工作期间,接到诈骗电话,被骗走人民币51.39万元。影视公司与李女士就该被骗款项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发生争议,影视公司诉至法院。2015121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影视公司诉称,20144月,公司聘请李女士担任中方会计,在电影的实际拍摄过程中,公司根据李女士的建议与申请,将拍摄电影所需的备用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汇入李女士的个人银行账户,由李女士负责保管。201479日,由于李女士的重大过失,致使存储在李女士个人银行账户中的部分备用金共计人民币51.39万元被骗。影视公司认为,其与李女士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且保管合同自公司向李女士交付备用金时成立,李女士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备用金的义务。现部分备用金灭失,李女士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的诉讼代理人辩称,李女士作为影视公司的中方会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影视公司所主张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李女士应影视公司中方制片人要求,将100万元备用金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项下的履行职务行为。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务时,导致部分备用金的灭失,属于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影视公司承担。代理人进一步指出,在李女士得知个人银行账户的部分备用金丢失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现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已经发出立案通知书,按照法律规定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在刑事诉讼尚无审理结果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不应该优先进行,故请求法院驳回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影视公司认为,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而关于备用金事项,双方之间形成了独立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李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则坚持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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