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所得税政策明确 预计今年将减税约50亿元
2015年09月22日 10:46来源:经济日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月21日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明确,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通知同时规定,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 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此外,通知明确,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 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 施,实际上是将固定资产尽早纳入到成本中,使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的早期能够多抵扣税款。“通过加速折旧,使企业的当期税基减少,减轻了企业所得税负担。”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
“这是稳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将促进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为这些行业的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加快技术改造投资 创造条件。”白景明认为,新政策将激发相关领域的投资需求,比如机械行业可以通过加大技改投资,生产出质量更高、国际竞争力更强的出口产品。
据了解,为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中国智造”,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原有生物药品、仪器仪表制造等6个行业基础上, 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两部门文件就是为了具体落实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范围。据悉,实行上述政策,预计今年将减税约50亿元。
通知同时规定,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 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此外,通知明确,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 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 施,实际上是将固定资产尽早纳入到成本中,使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的早期能够多抵扣税款。“通过加速折旧,使企业的当期税基减少,减轻了企业所得税负担。”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
“这是稳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将促进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为这些行业的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加快技术改造投资 创造条件。”白景明认为,新政策将激发相关领域的投资需求,比如机械行业可以通过加大技改投资,生产出质量更高、国际竞争力更强的出口产品。
据了解,为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中国智造”,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原有生物药品、仪器仪表制造等6个行业基础上, 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两部门文件就是为了具体落实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范围。据悉,实行上述政策,预计今年将减税约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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