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5年9月重要财税法规
2015年10月06日 10:12来源:纳税服务网
2015年8月21日至9月20日期间,中央出台多项重要财税法规。总的来说,这个月法规主要有,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问题;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有关问题;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作出的相关公告和通知。
1、2015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详见法规正文。
2、2015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3、2015年8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 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4、2015年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现就《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通知,具体详见法规正文。
5、2015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第98号)。公告明确,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做出通知。具体详见法规正文。
6、2015年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至30万元以下的企业。具体详见法规正文。
7、2015年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详见法规正文。
8、2015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61号)。文件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具体的实施办法。详见法规正文。
9、2015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做出通知,详见法规正文。
10、2015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为此,提出此意见。详见法规正文。

1、2015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详见法规正文。
2、2015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3、2015年8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 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4、2015年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现就《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通知,具体详见法规正文。
5、2015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第98号)。公告明确,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做出通知。具体详见法规正文。
6、2015年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至30万元以下的企业。具体详见法规正文。
7、2015年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详见法规正文。
8、2015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61号)。文件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具体的实施办法。详见法规正文。
9、2015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做出通知,详见法规正文。
10、2015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为此,提出此意见。详见法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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