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包要征税,你知道吗?
2015年10月08日 11:33来源:理臣资讯
2015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下称“通知”)。据通知规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什么是网络红包呢?网络红包是指网络运营商(网站),在春节等假日期间,通过组织互联网线上活动,派发红包,让利网友的一种促销式营销模式。另外网络红包也指一种新的红包派发方式,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不断升温,网络红包悄然兴起,很多网络族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工具给客户、亲朋好友等派发红包。
现如今,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利用微信、QQ等网络工具发放网络红包已经异常平常不过的事。自红包问世以来,人们对红包的税收的讨论总是不绝于耳。此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明确规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势必影响当前火热的红包大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什么是网络红包呢?网络红包是指网络运营商(网站),在春节等假日期间,通过组织互联网线上活动,派发红包,让利网友的一种促销式营销模式。另外网络红包也指一种新的红包派发方式,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不断升温,网络红包悄然兴起,很多网络族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工具给客户、亲朋好友等派发红包。
现如今,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利用微信、QQ等网络工具发放网络红包已经异常平常不过的事。自红包问世以来,人们对红包的税收的讨论总是不绝于耳。此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明确规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势必影响当前火热的红包大战!
标签: 微信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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