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旅游费的会计分录及其税务处理
2015年03月06日 16:19来源:理臣资讯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理臣会计学习网为会计从业人员整理了相关的税务处理。
一、员工旅游费的会计分录:
(1)借:管理费用 —— 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
(2)借: 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二、员工旅游费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问题:
(1)法律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2)因此,个人认为,应该将旅游费的总额平摊到个人,计入当月工资,按 “ 工资薪金 ” 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雇员,按 “ 劳务所得 ”(即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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