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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否影响个税征缴吗

2015年09月28日 11:31来源:文汇报
给税法界出了一道难题
上海理工太赫兹研发团队正在注册的公司,其3000万元的股本结构中,除300万元为固定资产外,其余皆为无形资产。虽然科研团队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实施成果转化并获得72%的收益,但这2160万元只是市场估值,并非真金白银。
科研人员心头的顾虑不难理解:公司还没有一分钱利润,一笔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款已经产生了。虽然可以暂时不交,但今后怎么办?
按照最新发布的财税〔2015〕41号文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假如企业今后的经营和盈利情况没有达到最初的市场估值,或经营出现亏损,股权转让预期价值无法实现,那么作为技术人员以技术发明参与创业投资,就面临亏损风险。
“这确实给国内税法界出了一道难题。”财税专家、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介绍,税法更多涉及的是对个人收益如何征税,而对于诸如个人技术成果转化后成立的高科技公司若经营失败损失,缺乏明确的个人所得税收抵偿机制。
举个简单例子:假设一项1000万市场估值的高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投资入股,科研人员在扣除25%的成本费用后再按20%征税,需在5年内交清约150万元个人所得税。但该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由于经营亏损,转手将公司出售给他人,届时公司的市值只有500万,那么这股权转让时发生的500万元损失是否能通过退税,来抵偿之前研发人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能抵多少?如何抵补?这些问题从目前来看,还都是“空白点”。
“允许个人失败免税、国资免责”
那么,是否有既公平合理,又有利于个人成果转化的税收处理办法呢?结合上海理工太赫兹团队的成果转化案例,一些业内人士表示,早在199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就明确,研发团队成员转化科技成果、创办公司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科研人员或团队在转让股权或股权取得分红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名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在兄弟省市中,无论是“湖北十条”,还是浙江出台的新规,都明确了类似的操作方案。胡怡建说,如果能够明确科研人员在转让股权时征税,就可以避免出现无实际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出现。为进一步促进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目前业界还有另一则呼声:建议将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的无形资产划出国资管理范围。比如,建议制定一些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地提出“允许个人失败免税、国资免责”。
仍以上海理工太赫兹团队为例。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成立公司后,上海理工校方占其中20%的股权。而按照传统的国资管理办法,从公司成立的次年,学校就有让国资保值、增值的责任。
今年9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其中已提及,要明确成果转化的权益与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包括实行“投资损失”免责政策,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确立高校院所法定责任等。此外,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也提出,“完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探索建立适应无形资产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考核机制。”
按照业内人士的看法,这些蕴涵着改革精神和政策利好的文件、方案要真正落地,需要出台实施细则。“学校的投资免责肯定不能‘自说自话’,而是要经过相关部门认定。谁来认定、怎么认定?这些关键问题都应有明确的操作流程”。
应尽快建立“一口受理服务平台”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科研人员不是企业家,其主要精力是从事科研,对财税等规章制度的了解相对有限。被各种复杂的政策绕晕,疲于奔命却找不到解决方案,是眼下很多科技一线人员转化成果的一大痛点。
有调研显示,上海市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人员目前大多不足5人,主要从事信息统计、提供简单的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等工作。而对比美国,斯坦福大学从事成果转化的专员超过50人,且具有理工科、商科、法律等多学科专业背景,有能力提供形式多样的转化服务。
有专家建议,给从事成果转化的研发团队提供更便利的政策咨询和服务渠道,上海应考虑建立一口受理的服务平台,政府的财税、工商、科技管理以及审计等职能部门都应进驻,统一受理科研人员技术成果转化的各种手续、处理相关事宜。
还有一位业内人士直言,促进上海“科创22条”落地,让科学家和科研团队可以实实在在享受政策红利,建议相关配套举措在跟进的同时,尤其要明确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法定责任界定,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千万不能最后留给我们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是一副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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