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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为何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是合伙制

2015年09月15日 15:06来源:互联网

首先,国内会计事务所也有公司制,只是较少。
(1)无论是律师事务所,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外都有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形式。合伙制又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等不同形式。
(2)根据大陆《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有合伙所(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两种)和个人所两种组织形式,不能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而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既有公司制也有合伙制。像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前在华开展业务采取了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设有限公司的形式。2012年5月,财政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要求其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已经于2013年1月改制完毕。而其他的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也在财政部的推动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在特殊普通合伙下,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一些合伙人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介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公司之间,相当于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
(3)除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外,律所和会计所多采取合伙形式,承担责任的形式是一个方面,即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迫使其在执业中更加谨慎小心,也更容易取信于客户。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税务上的,合伙制有税收穿透的优点,合伙人不用像公司股东一样在企业和个人两个层面双重纳税,特别适合以人为核心资产的中介结构。
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特殊的企业,有一定的执业风险,它的特点是容易出现审计失败(审计失误给股东投资者或者公司本身造成损失)的时候,赔偿额度高,有的时候把事务所卖了都赔不起。所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一个高风险职业,很可能赔上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
事务所的工作特点是合伙人之间相对独立,每个人审计自己负责的那块儿业务。
那么由于一个会计师的过失,把他自己负责的某公司业务审计失败,造成了巨额赔偿,是不应该让和他的业务无关的他的合伙人来一起承担责任的。这个和公司是不一样的。
特殊普通合伙,有助于划分责任,在一个会计师由于疏忽或者专业技能不够造成损失时,不让其他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体现了权责一致的法律原则。 因此,总结来说,之所以选择合伙制而非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由会计师、律师这类企业的性质决定的。性质主要有三:1.责任重大,需无限责任来保障;2.以人为核心,故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以专业性为特点而不是资本性,故在企业的存续问题上更看重专业性而非资本性(遗产继承获得的资本)。
以上内容整理来源:知乎会计培训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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