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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营改增”税负加重咋整?

2015年09月23日 09:51来源:济南日报
    属于“生活服务业”的旅游业“营改增”时间推迟了。但该来的还是要来。旅游业作为生活服务行业的一类,与国民生活的紧密程度已不容小觑。按照此前的报道,生活服务业一般征收税率定在6%.以此测算税负不降反升,而旅游业取得进项税抵扣难度反而很大。
    测算税负要增加
    旅行社一直实行差额征税。即使是现在的增值税中的成本可以全部抵扣,其6%的增值税税率也要高于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这是按照服务业营改增。如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其成本为90万元,按照营业税的计税额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5%=5000元,即应缴纳的营业税为5000元。如果按增值税征收,则为:成本的进项税=90万元/1.06×6%=50943.39元,其增值税销项税=100万元/1.06×6%=56603.77元,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即5660.38元——增值税比原营业税的税负增加660.38元。
    在业务操作中还有发票不齐全或不能扣税的因素存在,则进项税的抵扣额度还要小,新增加税负更高。
    据业内人士透露,随着竞争加剧,当前旅行社境内业务利润率已降到5%至8%之间。
    抵扣票据取得难
    旅游业务的特殊性导致进项税抵扣凭证取得难。
    餐费、门票、“农家乐”住宿等费用是旅游接待过程中旅行社的成本支出,属进项税抵扣。但在现实操作中,费用项目较为零散。比如,农家乐的餐饮和住宿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经营出境业务,涉及的签证费、境外酒店、境外地接社账单等只能取得当地账单或收据。这些也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火车票也是组团业务中游客的交通凭证。作为包价旅游,团费中包含车票,但车票都以游客个人为抬头。且火车票分发到游客手中,往往难以收回。旅行社普遍反映,如果旅游业纳入“营改增”,应允许用火车票的复印件替代火车票正本作为财务报销的发票附件抵扣进项税,要么给予火车站可以另外开具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的权限。而更好的方式是按照营业税政策掌控,不再要求企业将每张发票提交税务机关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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