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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正流行,小费“赞赏”恐涉税

2015年08月25日 16:39来源:理臣资讯
        互联网快速发展,诞生了不少便捷的支付软件。而类似微信、微博等移动软件先驱不愿在这股潮流中落得下风,纷纷开启支付模式。日前,为提倡作者多创作原创文章,微博和微信分别上线了一个新的功能——“打赏”和“赞赏”,两者的性质其实是一样的。以微信为例,即微信公众号文章的作者可以获得小费“赞赏”。

微信支付正流行,小费“赞赏”恐涉税

        据说微信推出“赞赏”的初衷是为了遏制抄袭,鼓励原创,犹如现实中对服务打赏小费一般,微信赞赏也有着相同的性质。尽管此举不能完全减少抄袭,但由于其自愿原则,费用由读者本人直接支付,暂且不论赞赏规定的金额限制,就赞赏目的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刺激了更多的专业原创。但此举引起财税界人士疑问的是,赞赏所获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税?又该如何缴税?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事实,打赏收入,从性质上来说属于赠与,不关流转税的事。因此,这里所涉及的税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事。
个人所得赞赏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十一个税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兜底条款“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赞赏收入,根据赠与人身份分为两种情况:
        1、个人之间赠与现金行为,目前受赠人暂无缴税依据,即自然人从另一自然人处取得的打赏收入,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企业取得赞赏收入。再区分受赠个人是职工还是非职工两种情况。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即职工取得的赞赏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是职工以外的个人取得企业赞赏收入,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对个人取得的前述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公众号所得赞赏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包括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相对个人打赏收入而言,企业的处理相对简单。企业公号取得的打赏收入,不论赠与方是个人还是企业,均并入收入总额纳税即可。
        据悉,微信赞赏费目前尚无缴税记录。但据业内人士分析,和微信红包不同,未来微信公号赞赏缴税,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由于当前互联网发展迅速,相关政策跟进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当一件新鲜事物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势必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赞赏缴税也需要一个过程。究竟赞赏最后会产生哪些税收规定,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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