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厦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年09月11日 10:58来源:互联网
上月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人才股权奖励、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允许分期缴纳,此《办法》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中提到的内容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二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对个人股权奖励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参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并参考兄弟省份的做法进行了合理的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办法》实施的范围是指注册登记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福州、厦门、平潭片区,以及今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片区)内,已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实施对象为企业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中企业高层次人才是指《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文件所附说明中列举的,并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任职、受雇、履约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此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2〕247号)等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及上市后备企业转增股本已实行分期缴税优惠政策。因此,从2015年9月1日开始,厦门自由贸易区内企业可享受以下三项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二)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
(三)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个人取得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分期缴税期间,获得奖励人员转让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或其所在企业分红,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或所投资企业分红,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税后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该公告中还一一列举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方法,所需材料等相关问题,详细解答请参照《办法》。
提示:以上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部分内容,查看《办法》具体条例请登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办法》中提到的内容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二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对个人股权奖励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参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并参考兄弟省份的做法进行了合理的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办法》实施的范围是指注册登记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福州、厦门、平潭片区,以及今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片区)内,已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实施对象为企业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中企业高层次人才是指《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文件所附说明中列举的,并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任职、受雇、履约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此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2〕247号)等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及上市后备企业转增股本已实行分期缴税优惠政策。因此,从2015年9月1日开始,厦门自由贸易区内企业可享受以下三项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二)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
(三)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个人取得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分期缴税期间,获得奖励人员转让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或其所在企业分红,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或所投资企业分红,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税后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该公告中还一一列举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方法,所需材料等相关问题,详细解答请参照《办法》。
提示:以上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部分内容,查看《办法》具体条例请登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标签: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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